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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獎學金】113 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(年收90萬以下)

一、申請條件:申請對象: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(不含七年一貫制前三年、五專前三年、空中大學、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),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,且無下列情事之一:
(1)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90萬元。
(2)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。
(3)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。
(4)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。
二、本部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」之查核結果,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。
三、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(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、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、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、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、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、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、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)者,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。
四、校內申請截止日:113年10月15日
五、申請書,如附件